未登記結婚能否要求離婚?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8-01-30
摘要:在現實生活中,仍然有不少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么要解除同居關系能否要求離婚?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何認定?
未登記結婚能否要求離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何認定?
(1)采取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他們是夫妻關系,例如對別人說他們是夫妻,或者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2)采取非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沒有明示表示他們之間是夫妻關系,但他們的行為舉止等日常生活狀態在別人看來等同于夫妻,即讓別人有理由認為他們是夫妻。
例如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