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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構成要件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8-01-08

摘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出處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婚姻法》共有三處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第一處是《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處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準予離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從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提出的;

第三處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婚姻損害賠償“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懲罰,是從保護對因此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影響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其直接后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后果,這是因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關系,“與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關系人又與異性不以夫妻相稱,以公開或者半公開的形式,或短期不穩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合法婚姻關系無過錯方的權益,夫妻間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實,是婚姻關系健康、和諧至關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夫妻間性生活不忠實的行為,是對婚姻關系的穩定、和諧的破壞,也是社會主義道德風所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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