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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是什么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8-01-19

摘要: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那么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是什么?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需要遵循適當補償、公平公正及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則。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需要考慮的因素有下面幾種:

1、侵權情況。根據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來確定賠償數額。若侵權人的主觀動機具有故意或惡意,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及危害程度不同,則應有不同的賠償數額。同時,若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傷害較重,離婚后的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及無生活來源的,則賠償數額應適當提高。

2、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能力及管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據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權人的經濟能力明顯無法承受權利人的主張的,則賠償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相應減少,而對于諸如社會知名人士、社會地位較高的人或對社會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當事人,則其賠償的數額應相應提高。這樣才能達到撫慰受害人及懲治過錯方的目的,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3、結婚時間。結婚時間的長短影響到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庭責任,因此,結婚時間的長短對離婚當事人受到的損害是明顯不同的?,F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因此,在其遭受損害時,理應得到較高的賠償。

(4)夫妻雙方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夫妻雙方年齡越大且受害方身體健康狀況較差的,其離婚以后再婚的可能性相對較小的,則離婚后的經濟壓力也就越大,因此,可以相應增加對過錯方或第三者要求給予較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要求過錯的一方賠償相應的損失,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雙方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且處于訴訟離婚階段,無效的婚姻不存在離婚訴訟,同時要求賠償方屬于過錯方,有重婚、婚內與他人同居、家暴及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等等。雙方都有過錯的,法院不支持一方提出的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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