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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約定的效力如何?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8-02-05

摘要: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變更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那么該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下面詳細講解。

婚前財產約定的形式有哪些?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婚前財產約定的形式:

一.共同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全部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認為婚后共同生活,應當財產不分彼此,對維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約定婚前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

二.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禮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歸財產收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有對共同財產的平等享有和處分權。這種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肯定夫妻**人格的基礎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約定分別財產所有時,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時所需的費用和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各自應承擔的數額。

三.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部分歸一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的約定。

(二)婚前財產約定的效力:

1、夫妻財產約定對內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夫妻財產利益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有效約定進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都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銷。

2、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根據新婚姻第19條第三款,我國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原則通過。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契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而不承擔該債務。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后,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

至于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還包括知道該約定的內容,法律沒有規定。但從首先保護無過錯的第三人考慮,只有第三人知道財產約定時才對外產生效力。且“知道”的舉證責任倒置于夫妻財產約定的雙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注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制,且注明了約定內容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該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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