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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購房,怎么分割?

來源:張家口新聞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8-01-26

摘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分不得。

案件回顧:

在我國,很多年輕人結婚,房屋都是父母出資購買,父母用大半輩子的積蓄為子女買房,一旦離婚事件發生,絕大多數的父母不會甘心自己為子女出資購買的房屋任由他人分去一半,糾紛也隨之而來。日前,橋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趙先生與李女士于2008年2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楹蟮诙?月,趙先生的父母出資30萬元購買了一套二室二廳的房子,房子登記在趙先生名下。2015年5月,趙先生和李女士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李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雙方對房子的歸屬爭執不休,各不讓步。趙先生認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資購買后贈與自己的,而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房子應該歸自己所有。李女士則認為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后所得,而且雙方共同居住在該房子里,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后經法院審理并做庭前調解,最終認定該房子是趙先生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李女士無權分割此房產。

法官說法:

父母贈予一方,屬于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具體到本案中,趙先生與李女士結婚后,趙先生的父母出資人民幣3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產且房子登記在趙先生名下,依照本條規定應認定為,趙先生的父母是將房子贈送給趙先生個人,該房子是趙先生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李女士無權分割此房產。

婚姻法既保護婚姻,也保護婚姻中雙方的財產,人們應該認識到,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給自己子女購買的房屋,并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橐錾顟斠愿星闉橹?,千萬不要為財產所累,發生糾紛當理性對待,情理不能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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