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的區別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8-01-10
摘要: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雖然都以索要財物為共同特征,但是有區別的。那么借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有什么區別?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介紹。
買賣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指男女雙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結婚,但一方卻以對方給付一定的財物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人,為滿足個人的物質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錢基礎上而不是愛情基礎上,這種行為不僅會給對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難,影響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妨礙婚姻自由原則的實施,所以我國的婚姻法歷來都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兩者都以索要財物為共同特征,但在判斷二者的區別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1、締結雙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違背婚姻當事人的意思,是以包辦強迫為手段,索取大量財物的行為;后者是在婚姻當事人基本自愿的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財物,以此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
2、索要財產的主體不同。
前者的財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財物主要是婚姻當事人(通常為女方)一方索要的。
3、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買賣必定屬于包辦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違背他人意愿,包辦強迫他人結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