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共有的房產如何分配?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2-26
摘要: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則。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1、基本案情:
2009年,于某與案外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一套房屋。同年年底,于某與姚某簽訂《房屋共有協議》,約定上述房屋為二人共同購買,產權為二人共有。房產證也相應載明二人為共同產權人,后二人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此房屋共同生活。
2011年二人分手,2012年姚某與案外人登記結婚。于某將姚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房屋歸姚某所有,姚某按照房屋現值的二分之一給付于某房屋補償款)。
2、審理判決:
姚某辯稱,房屋雖登記為共同所有,但于某并未實際出資,房屋分割條件不成立,不同意于某的起訴請求。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在同居期間購買房屋,雖有共同所有的約定,但此約定并非等同于份額均等。
最后法院在查明購買房屋的出資情況后,根據出資比例計算出補償款數額,并判決房屋歸姚某所有,姚某給付于某相應的房屋補償款。
3、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故共同共有關系結束后如何分割共有物,應區分共同共有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予以區別對待。
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屬于雙方共同共有,分割時采取的是均等分割原則。
而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則,此時,共有人的實際出資和投入將直接影響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