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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財產怎么處理?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1-27

摘要: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因不存在這一事實基礎,對其同居期間的財產能否認定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接下來,與深圳離婚律師一起看一則非法同居案例。

7年生一子

1988年,邊某從某研究院畢業,獲得碩士學位。后來,邊某還開辦了自己的公司,擁有一定數額的資產。他與結發妻子在1981年生育了一個男孩,現已參加工作。

1999年7月,一個偶然的機會,邊某在廣州市相識了從四川來廣東打工的林某。2000年10月開始建立較密切的同居關系。2003年10月29日,林某在廣州市剖腹產生下兒子邊小某,邊小某出生后戶口隨母入籍四川。

結婚提議遭女方拒絕

2004年6月,以邊名義在珠海市購買華南名宇名仕園某套房子給林某母子居住,該房價款為人民幣58.7818萬元,面積149平方米。邊小某出生后一直由林某照看,林某于2005年3月裝修房子后搬入居住。

邊某為與林某結婚,2005年3月16日與其發妻在廣州市協議離婚。2006年7月,邊某提出要求與林某結婚,因林某不滿邊某對財產的約定內容而不同意結婚。邊某因此于2006年7月14日在珠海市接走兒子邊小某回廣州市,2006年8月22日又與發妻復婚。

反目后兩次對簿公堂

2006年7月21日邊某向香洲區法院提出要求撫養權的訴訟。林某受訴后向香洲區法院提出要求撫養兒子邊小某并要求邊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及分割同居期間購置房屋。

香洲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為了有利于邊小某的健康成長及照顧女方的權益,非婚生兒子邊小某由林某撫養,并由邊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1.6萬元,邊某享有探視權;邊某于2004年6月以其名義在珠海市購買給林某母子居住的房子按一般共有財產分割處理,歸邊某所有,由邊某補償一半折價款人民幣29.3909萬元給林某。

一審判決后,邊某不服,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購買涉案房屋的款項均由邊某支付、林某并未出資,遂作出判決:孩子由林某撫養,邊某每月支付撫養費用1200元,至邊小某18周歲止;駁回林某要求分割華南名宇名仕園某房產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同居期間財產不直接認定共有

主審此案的法官稱,同居關系與夫妻關系屬于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在雙方無約定的情形下,依法應直接認定屬雙方共同共有。而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因不存在這一事實基礎,對其同居期間的財產能否認定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即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不應直接認定屬于雙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舉證證實其與對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經營,共同創造形成該財產的情形下,才能主張分割共有財產。

本案中,該房屋購買于2004年6月,此時邊某與發妻尚未離婚,即該房屋購買在邊某與發妻的婚姻存續期間,這期間同時存在邊某、發妻的婚姻關系及邊某、林某的同居關系。邊某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他購買該房產,而林某出示不了相關證據證明其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故涉案房屋購買時屬于邊某與發妻的共同財產,林某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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