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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0-24

摘要: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同居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在同居關系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仍歸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歸雙方共有。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

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于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筛鶕斒氯嗽谌〉秘敭a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二) 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同居者要怎么區分“共同所有”?

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雙方必須共同生活,這是基礎;2、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者管理等,這是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屬于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以上就是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配問題的解答。值得一提的是“事實婚姻”,我國《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為界線,區別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關系被確定為事實婚姻,這是我國法律認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受我國《婚姻法》保護。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共同生活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則屬于一般的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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