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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嫂可以離婚嗎?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2-27

摘要:結婚與離婚是公民的自由,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離婚,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但是軍嫂單方提起離婚是有限制的。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一般來說,結婚是多數人的權利,而離婚也是多數人的自由,但為了讓維護祖國安全與穩定的軍人能有一個穩定的家,所以從我國現行婚姻法給與了其特殊的法律保障,對軍嫂提起離婚多有限制。因此,如果軍嫂單方面提出離婚的請求是會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

對軍嫂單方面提出離婚的請求,如果未經丈夫同意,會有如下限制:

1、未經軍人丈夫的同意,軍嫂作為軍人的配偶,不能起訴離婚。

2、不同與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軍嫂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過錯時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1)丈夫有重婚行為或者在結婚后與他人同居的;

(2)對軍嫂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惡習卻屢教不改的。

而在其他情況下,只要軍人丈夫本身不愿意離婚,軍嫂是不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與軍人丈夫解除婚姻關系的。

3、軍嫂單方面提出了離婚,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即使成功提起了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也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4、若想要成功被判決離婚,需要在審判時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般來說除去軍人犯有的三種重大過錯外,還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夫妻兩人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2)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軍人與妻子聚少離多是常有的事情,何況對軍嫂單方面起訴離婚都不能以分居兩年和其他不確定因素為理由,那么在判決離婚時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自然也不包括上述兩種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限制的對象僅僅為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丈夫只是曾經服過兩年兵役或者擔任過軍人職位,但是現在已經離任或退休的,軍嫂則不需要受到上述規定的限制。

另外,軍嫂單方面提離婚也不是一定不能夠離,可以與軍人丈夫選擇協議離婚,法律在該方面并沒有限制。

雖然軍人保家衛國不容易,所以自然沒有太多時間放在感情上,但如果夫妻雙方已經感情破裂了,軍嫂也是可以有解除婚姻的自由的,如果丈夫真的有重婚、家暴、長期賭博和吸毒等重大過錯行為的,軍嫂可以選擇協商處理,也可以收集證據提起離婚訴訟,有困難的可以在必要時找專業的離婚律師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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