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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宣布破產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3-21

  前幾年金融危機來臨的時候,我國沿海地區有大量的小企業無法經營,宣告破產的。對于員工而言,在企業破產后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得到多少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破產標準著勞動關系結束,企業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企業宣布破產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下面讓律師對相關法律知識給廣大職工講解下。

  一、公司破產員工賠償的標準

  根據勞動法,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

  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于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此可見,企業破產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之一,企業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宣布破產員工補償標準是按照員工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資水平制定的。員工工作滿一年得到一個月的補償金,補償金按照員工月工資標準支付。在破產財產清算順序中,員工經濟補償處于優先清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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