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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須經哪些程序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3-21

  公司設立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必經途徑,公司設立須經哪些程序?在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尚不具備股東資格但是需要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這個過程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公司設立中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一、公司設立須經哪些程序

  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設立程序有所不同,本文以有限公司為例介紹公司設立的程序。那么有限公司設立須經哪些程序呢?有限公司是封閉性法人,其設立只采用發起設立方式,一般而言要經過以下步驟:

  (一)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基本文件,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要求訂立公司章程,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繼續進行公司設立的其他程序。

  (二)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采用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稱在申請設立登記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確定性,從而有利于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的順利進行。

  (三)股東繳納出資并出具驗資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還具有一定的資合性,股東必須按照章程的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出資還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采取法定的出資形式,并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四)登記并獲得相關證照。為了獲得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法律人格的認可,公司設立程序中一個必不可少的步驟,即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對申請登記時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將予以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即告成立。

  二、公司設立中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2011年出臺的《公司法解釋(三)》對企業設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作出了詳細的解釋,那么公司設立中債務糾紛如何處理?根據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和公司是否承認這種債權債務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的說:

  (一)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起人的認定遵循下列原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二)公司成立后對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基于合同產生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

  (三)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產生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可以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除非相對人為善意。

  (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起人之間應該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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