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出資時間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3-03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的出資時間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實務分析
采用實繳資本制時,公司設立時股東即應繳足全部注冊資本。
后來采用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相結合的折中態度,公司設立時應出資到位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為后續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規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長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徹底采取認繳資本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
股東按約定時間足額完成出資即可。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
此外,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時間還有兩層實務價值:
一是到期股東負有向公司繳足當期出資的義務,當該項義務未完成時,公司的債權人可向股東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用于償還公司債務;
二是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操作建議
對于銀行、保險、金融、基金、投資等特殊類別的公司,仍有注冊資本額度及繳付時間的限制,篇幅所限,筆者在此不再匯總介紹。
實務中,遇到特殊類別公司的注冊,應先梳理、研究行業監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對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權,但筆者仍建議股東根據項目的發展規劃、資金使用計劃、股東自身的資金籌劃等因素,設定合理、可行的認繳出資額度及實際出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