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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2-21

  根據《公司法》規定,經股東會議討論同意股東股權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對轉讓的股權有優先購買權。很多人對同等條件理解不同,由此引發的糾紛事件也很多,可以說是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占了不小的比重。那么如何理解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下面請看本文帶來的答案。

  一、如何理解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

  1、股權轉讓價格同等。價格條件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約定股份轉讓的對價,合同就因無法履行而未成立。股東購買股權的價格必須與非股東購買價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種類的貨幣,但按中國人民銀行匯率換算后,價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東以現金方式支付,購買股權的股東除非經過擬轉讓股份股東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等作價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權質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債權轉讓的方式履行;非股東允諾一次性付清的,購買股權的股東不得主張分期支付。

  3、付款期限相同。股東購買股權的付款期限,原則上應與非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相同。為了保障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在不實質影響擬轉讓股份股東轉讓價款實現的情況下。規定受讓股權的股東的付款期限不得遲于非股東付款期限30天。

  4、合同簽約期限不得超過擬轉讓股份股東發出催告之日后15日。

  5、股權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由轉讓股份股東決定。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1、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由此可見,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是指股權轉讓價格同等、價款支付方式同等、付款期限相同等。其實,這里的同等條件并非絕對意義上的同等。只有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比非股東開出的條件要好時,轉讓方才可以允許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另外,股權轉讓是有一定限制的,尤其是股份制公司,限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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