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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夫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0-26

  摘要:與前夫復婚需要什么手續?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除須持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等能夠證明雙方之前已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明材料。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說明雙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但是,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按照《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辦理復婚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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