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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呢?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9-06

  摘要:日子細水流長,男女結婚以后必定有很多問題的。法律上,婚姻關系是因為男女辦理了合法的結婚手續而形成的,當然日后也是可能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導致婚姻終止,究竟婚姻終止的原因都包括了哪些呢?下面深圳離婚律師和我們就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一、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婚姻終止只能以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

  (一)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系,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系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系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系,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系就自然終止。

  二、婚姻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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