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怎么認定?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2-18
摘要:結婚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仍無和好可能的,法院應當依法判雙方離婚。那么小打小罵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嗎?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家庭暴力的認定。
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在行為方式上沒什么特殊要求,基本上可以涵蓋目前可能出現的暴力情形。但是在傷害程度上,司法解釋規定只有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才能認定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造成傷害可以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表現在家庭暴力的持續時間上,如果對方長期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可以認定對受害方造成傷害,從而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二是,在傷害程度上,如果經鑒定家庭暴力造成對方輕微傷、輕傷甚至重傷,那么就可以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這樣看來,如果對方僅僅是因為一次的沖動而有打罵行為,并且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后果,那么就不能認定構成婚姻法上規定的家庭暴力。
所以,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的打鬧、爭吵,未給對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屬于一般的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
并且,認定為家暴的可以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1、身體暴力
(1)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
(2)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者羞辱行為;
(3)婦女在孕產期間遭配偶毆打的;
(4)由第三者介入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為等。
2、精神暴力
(1)冷暴力;
(2)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
(3)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家具、傷害動物、打罵孩子相恫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等等。
3、性暴力
(1)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后果的;
(2)酗酒后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致對方不堪忍受的;
(3)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行為等等。
眾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確定對方的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也是難以贏得訴訟的。在取證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專業律師幫忙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