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都有外遇,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嗎?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2-06
摘要:如果雙方都有法定的過錯,如各自與他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咨詢:
甲和乙2002年結婚,婚后共同生活,有一個兒子。3年前,甲喜歡上了單位一個女同事,但僅僅是喜歡,有時頂多一起吃個飯,聊聊天,絕對沒有出軌行為。這事很快被乙發現,然后經常對甲大吵大鬧。迫于乙的壓力,甲始終與那個女同事保持距離,后來就辭職離開了那個單位。但沒過多久,甲發現乙也有同樣的情況,乙經常在QQ上跟前男友聊天,情深意濃的,還視頻對話。而且有些對甲大吵大鬧的“招數”還是乙前男友教的。對此甲十分生氣,就去找原來的那個女同事傾訴心事,就這樣,甲和女同事又好上了。一年前,乙也跟她前男友在一起了?,F在乙起訴離婚,要求甲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乙進行賠償。請問,甲該不該賠償?
律師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們夫妻雙方均發生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因此,人民法院不會支持任何一方的賠償要求。
補充: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請求方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法定過錯行為主要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請求方無法定過錯行為。所謂“無法定過錯行為”,不是指另一方沒有任何過錯,而是特指請求方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行為。如果雙方都有法定的過錯,如各自與他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三)必須因法定過錯行為給請求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不僅限于精神損害,還包括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由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側重于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所確定的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權,它不同于財產權,不能直接體現為某種物質利益,主要是一種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悅,夫妻的互相忠實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穩定,給予人精神上的力量,當過錯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行為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給無過錯方精神上帶來極大的損害,因而由此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主要表現為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的是精神損失;但是在過錯人實施了家庭暴力時,必然會造成人身的傷害,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作為無過錯方也有權要求賠償;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也可能發生財產損失的賠償,這些物質上的損失都應當由過錯方個人賠償。
(四)必須因法定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如果不具備該條件,而僅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指出的是,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婚姻,如婚前隱瞞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導致的離婚,也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余地,同樣,對于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也不適用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