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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1-28

摘要:在婚姻家庭中,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以及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那么就可以認定為具有過錯。要是因此導致離婚的,則無過錯方就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過錯賠償原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除了夫妻一方有上述侵權行為,還要符合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主觀過錯、因果關系;另外,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必須是離婚時才能要求,如果不離婚僅僅依據一方婚外情或者暴力單純去請求賠償,法院是不支持的。需要滿足的構成要件有:

1、有侵權行為:即上面所說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有上述行為就說明夫妻一方違反了婚姻家庭義務,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權利。

2、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就是說因為一方的行為致使另一方的財產損害或非財產受到損害。例如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會造成精神損害;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會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

3、有主觀過錯: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造成另一方受到損害。

4、有因果關系: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進而離婚,造成無過錯一方遭受損害的原因。

5、有離婚事實:如果違法行為未導致離婚,受到損害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追究過錯方的侵權責任的,按婚內侵權處理,不適用婚姻損害賠償。

上述五個要件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婚姻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除此之外,還要求婚姻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的婚姻均不適用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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