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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他人同居可以要求賠償嗎?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1-24

摘要: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案例】

2002年甲乙經人介紹結婚,婚后有一子,2005年甲男與單位同事丙關系密切并發展為同居。2006年乙起訴與甲離婚,乙提出甲與他人同居嚴重違反了夫妻義務,要求甲賠償損失1萬元。

【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共規定了四種離婚賠償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可見,婚姻法賦予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有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除應具備以上過錯之外,還應具備:因上述違法行為直接導致離婚。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以及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要求,不予支持。再就是受害方因為另一方的上述行為受到了物質、人身、精神方面的損失。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規定,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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