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1-0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離婚賠償沒有確定的數額,一般考慮5個標準:1.過錯程度2.認錯態度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4.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在財產分割時遵循5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離婚賠償由兩部分構成: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直接物質損失部分以實際損失來界定賠償數額。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人身受到傷害,應當按照民法通則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傷殘情況和賠償標準執行。在離婚分割財產后,無過錯方所有的財產中,因過錯方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部分,由過錯方負責賠償;賠償數額以恢復原狀或能正常使用所需費用為限;過錯方實施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違法行為,造成夫妻共有財產明顯減少,由過錯方負責賠償,賠償數額可根據過錯方正常收入情況、扶養義務、挪用款項的數額來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在離婚訴訟中,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書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解釋還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作了原則規定,無過錯方可據此請求法院判決過錯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