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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男方是否構成重婚?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1-03

摘要: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那么如何判斷男方是否構成重婚?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咨詢:我發現老公和一名年輕女子生了個兒子,已有3歲了。我想控告我老公重婚,可以嗎?

律師解答:這要區分情況。如果你老公與該年輕女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使該年輕女子未為你老公生兒子,也涉嫌重婚罪;反之,雖然該年輕女子為你老公生了兒子,但如果你老公未與該年輕女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你老公有婚姻法上的過錯,并不涉嫌重婚罪。

補充:如何判斷男方是否構成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

司法實踐中,重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不另行展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2.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結婚卻以夫妻名義同居;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

那么,女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離婚有賠償嗎?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女方可以根據此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兩者之間的婚姻關系。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放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女方可以根據此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最后,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經進行過告知,原告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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