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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知識產權的收益怎么分配?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2-27

摘要: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知識產權進入家庭,作為無形資產在家庭財產形態上所占位置也越來越重要,有關知識產權分割的爭議也越來越多。那么夫妻離婚,知識產權的收益怎么分配?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1、什么是知識產權的收益?

顧名思義,知識產權的收益就是因知識產權給產權人帶來的價值。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因在其未投入市場時,無法衡量其價值。比如有的某作家創作的作品,在未對市場公開時,對他自己來說可能是無價的,但對別人沒有任何價值;對市場公開后,會因為客戶的評價,市場的波動等原因而產生相應的價格。就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言,同樣無法對價值不確定的東西進行分割。所以,要對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性收益進行分割就需要其價值,同時,需要根據夫妻之間關系建立的時間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

《中華人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進行了解釋,即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和上圖所示,就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個人財產和婚內完成并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共同財產不存在爭議,更多的爭議會存在于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這一部分收益,就這部分收益普遍認為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沒有問題。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比如雖然該知識產權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關系建立后為取得該部分收益需要另一方配合或付出較大的努力,那么在就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時就不得不做考慮。

(2)就知識產權婚內完成,離婚后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于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因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某作品或專利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與付出,所以這一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在離婚時對其進行分配。

(3)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沒有明確其收益。因為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收益存在較大的期待性,就作為夫妻中知識產權方即便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其沒有和任何人簽訂使用合同或其它合同,則知識產權的收益并沒有明確,雙方在離婚時就無法將其認定為共同財產,也無法進行分割。

3、如何對知識產權收益進行分割?

在離婚時可直接就已經實現的收益進行分割,知識產權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針對法律規定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則需要以其它方式進行分割,因為這部分財產還沒有實際獲得,只是明確可以獲得的情況。比如,作為夫妻一方的知識產權人已經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簽訂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確了使用該知識產權需要支付的對價,但是使用人還未實際支付。那就該合同約定的價款,作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作為知識產權人的一方則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讓使用人向知識產權一方支付便可。

當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種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雙方對此有異議也可以在解決婚姻問題后再就財產分割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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