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房產如何分割?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2-21
摘要: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特別最近幾年房價瘋長,房屋尤顯重要。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房產如何分割?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一)離婚時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情況
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主要針對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繳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包括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和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離婚時夫妻雙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即只取得部分所有權,主要包括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性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共有房屋,即部分產權房屋。
上述兩類房屋夫妻離婚時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且對分配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應當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在當事人就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離婚時房屋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情況
離婚時雙方對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不同的情形有如下幾種情況。
1、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歸自己的,如果雙方同意,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應當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不應當以當初買房時的房款為依據,取得房屋一方給對方相對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都不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進行拍賣,就拍賣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
(三)離婚時房屋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但不宜分割的情況
夫妻離婚時如果其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應當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房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當照顧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