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嫁的女兒還要贍養父母嗎?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2-21
摘要:我國傳統的思想觀念是“養兒防老”、“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認為養老只是兒子的責任,嫁出去的女兒就成了婆家的人,與娘家就斷絕了權利義務關系,不用再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了。已出嫁的女兒真的不用贍養父母嗎?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1、子女可以不贍養父母嗎?
不可以?!痘橐龇ā返?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返?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老人是法律規定公民應盡的義務,被贍養是老年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2、嫁出去的女兒不用贍養父母?
外嫁女不用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是普遍存在于人們頭腦中的一種思想觀念,尤其是在農村地區,這種觀念更是根深蒂固。“養兒防老”、“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養老只是兒子的責任,嫁出去的女兒就成了婆家的人,與娘家就斷絕了權利義務關系,不用再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了。這種思想的存在究其原因就是封建殘余思想的作祟。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的子女既包括未婚子女,也包括已婚子女,并未將外嫁女排除在外。外嫁女仍然是父母的女兒,這種血緣關系并不因出嫁而改變,因此外嫁女仍然應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
3、上門女婿不用贍養親生父母?
基本案情:由于家里的經濟條件差,一直跟著大兒子生活的母親想讓小兒子也給點贍養費。但小兒子以自己已經入贅做了上門女婿為由,拒絕給付贍養費。問:“倒插門”做了別人家的上門女婿,就可以不贍養生母了嗎?
案例分析: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父母是子女法定義務。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凡有贍養能力的子女,都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繼承遺產是一種權利,可以放棄,但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可以通過協議免除或轉讓,也不能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在本案中,雖然小兒子“倒插門”做了上門女婿,但這并不等同于送養于他人,小兒子與生母之間的母子關系并不能因此解除,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他對親生母親仍有贍養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老人要求小兒子給一定贍養費的要求合理合法,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母親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要贍養費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