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虐待,向誰呼救?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2-08
摘要:當虐待行為發生在家庭內部時,一切都不會像公共場所那樣顯眼。那么在家庭遭受虐待,向誰呼救?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1條 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遭受家庭虐待,向誰呼救?
1、為了防止虐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了“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應按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婚姻法》
第43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