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年齡領取結婚證如何處理?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10-30
摘要: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法定的結婚年齡為: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22周歲。那么虛報年齡領取結婚證如何處理?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虛報結婚年齡結婚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是不可以由婚姻當事人隨意改變的。虛報結婚年齡主要是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的目的。也有超過法定婚齡的人少報年齡的情形。
例如,黃某喪偶,已58 歲,再婚時填表只寫50 歲。因為這種報假年齡的行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22 周歲”的規定相抵觸,發現后指出其錯誤,予以批評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責任。而那種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同“男不得早于22 周歲,女不得早于20 周歲”的規定相抵觸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虛作假行為,是騙取結婚證的行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8 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 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橐龅怯洐C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 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 元以下的罰款,這就說明,有意虛報結婚年齡,用違法手段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是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的。
夫妻之間的感情基礎,來源于相互的坦誠和信任。夫妻一方婚前隱瞞年齡,另一方婚后知情后起訴離婚的,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應區別對待:
(1)雙方結婚時,隱瞞年齡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如果起訴離婚時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查明情況后應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主動宣告婚姻無效;如果起訴時,對方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可按一般離婚案件處理。
(2)雙方結婚時,一方隱瞞年齡的行為不足以構成婚姻無效的,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情節嚴重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認定該行為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