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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共有權人利益,業主為私搭亂建行為“買單”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3-03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案情介紹】

  韓某系某小區業主,住在該小區2號樓601室,系該棟樓房頂層,其私自在房屋樓頂搭建房屋一處(約20平方米),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多次要求韓某予以拆除未果。業主委員會遂訴至法院,要求韓某拆除私自搭建的房屋。

  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對自行在樓頂搭建房屋的事實予以認可,但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根據被告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對樓頂享有合法的使用權;2、被告所購房屋漏水,在多次要求物業服務公司維修未果的情況下,征得物業服務公司同意才自行搭建房屋,其目的是為了防水,因此搭建的房屋不屬于違章建筑。被告同時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證據,該合同附件中注明:“屋頂使用權歸頂樓買受人,買受人必須遵守物業公司的相關規定,屋頂不得作違章建筑及妨礙安全逃生。”原告對此證據的真實性表示認可。

  【案情分析】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占用的樓頂部分是否屬于被告專有?

  一、被告搭建的房屋占用樓頂部分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除法律明確規定除外的部分外,均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等均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對共有部分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本案中,被告自行搭建的房屋所占用樓頂部分屬于公共面積,應屬于該棟樓房全體業主共有,任何人沒有權利私自占用。即使被告與開發商約定樓頂部分歸被告使用,但因屋頂屬于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對公共部位的歸屬進行處分,因此該約定是無效的,樓頂部分不屬于被告專屬使用。

  二、物業服務公司無權同意被告在公共部位搭建房屋

  被告辯稱其搭建房屋經過物業服務公司同意的理由不能成立。房屋漏水問題屬于被告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糾紛,而屋頂屬于公共部位,系該棟樓房全體業主共有,任何人不得獨占,故即使物業服務公司同意被告搭建房屋也屬無權處分,被告不能因此而占用公共部位搭建房屋,侵害全體業主的合法利益。被告搭建房屋未獲得相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審批,屬于違章搭建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業主委員會對包括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故業主委員會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樓頂部分屬于該棟樓房全體業主共有,任何人不得獨占使用。開發商及物業服務公司無權對公共部分進行處分,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法要求韓某拆除所搭建的違章建筑,故對業主委員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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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樂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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