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交物業費有沒有法律依據?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3-03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預交物業費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很多買了房的業主們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在驗房時物業公司會要求業主預交一段時間的物業費,實際上,這樣的做法是沒有依據的。按照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違背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費;經批準可以預收的,預收期不得超過6個月,對此,若是物業公司沒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可以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