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民宅商用是否有法律依據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2-09
在我們現在的生活周邊,存在一部分人將自己居住的房子改成商用房,那么這樣的行為究竟有沒有經過法律的允許呢?國家法律在這方面又有沒有做出什么限制呢?我們如果想把私住民宅該成商用房又需要經過什么樣的程序呢?國家禁止民宅商用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政策依據
現有依據是國辦文件。也就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放寬市場準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相關法律、法規
必須明確說明,“住改商”并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里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里受到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