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重婚后起訴離婚 被判賠償妻子精神損失費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8-29
摘要:鄧某與妻子張某自由戀愛結婚,共同按揭貸款40萬元購買位于赤坎區的一間房屋。其后,鄧某犯下重婚罪,獲刑8個月。下面深圳離婚律師以案說法。
刑滿釋放后,鄧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鄧某訴稱,張某跟蹤致使自己犯下重婚罪,張某應一次性賠償4。4萬元精神損害費。
近日,人民法院判決鄧某與張某位于赤坎的房屋歸張某,鄧某賠償張某精神損害費2萬元。
案例——
丈夫重婚,反而向妻子索要精神損害費
鄧某與張某是初中同學,鄧某在廣州打工,張某在湛江打工。2011年張某通過網絡聊天重新與鄧某聯系,后確定了戀愛關系,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2012年10月,鄧某與張某共同購買了位于赤坎區的一間房屋,以張某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建筑面積為90平方米,并同年12月辦理按揭貸款,房款總價為573966元,首付173966元,按揭貸款40萬元,期限為240個月。
2013年3月份開始,鄧某與女青年潘某在廣州租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4年6月鄧某因涉嫌重婚罪被羈押,2014年9月廣東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鄧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鄧某刑滿釋放后不久,張某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鄧某離婚。2015年6月,張某撤訴。2015年7月,鄧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價值40萬元),鄧某訴稱,張某對自己進行跟蹤,給他造成負面影響,致自己犯下重婚罪,鄧某要求法院判決張某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4。4萬元。
法院——
房子歸妻子,丈夫賠償2萬元精神損害費
法院查明,鄧某與張某常因家庭瑣事等方面處理不妥,更主要的是婚后鄧某有第三者插足,致鄧某犯下重婚罪被判刑罰,造成鄧某與張某沒有和好的可能。鄧某違背了夫妻互相忠實的道德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鄧某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上負有明顯過錯的責任。鄧某提出其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要求與張某離婚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婚后共同購買赤坎區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現還未裝修入住,是毛坯房,雙方均認可該房現市場價值40萬元。法院判決該房屋為張某所有,銀行貸款由張某負責償還。
鄧某犯重婚罪,導致鄧某與張某離婚,張某請求鄧某賠償精神損害費50000元,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確定鄧某賠償張某精神損害費20000元。張某請求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