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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過戶屬于贈與嗎?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8-24

  摘要:婚姻關系的解除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以及子女的撫養問題。夫妻財產分割的部分僅限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對于不屬于共同財產的部分是沒有分割的權利。如果一方選擇在離婚中把房產過戶給對方,這樣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在離婚中,離婚房產過戶屬于贈與嗎?下面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講述。

  一、離婚房產過戶屬于贈與嗎?

  離婚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房產問題在離婚中屬于比較重要的問題。離婚房產過戶屬于贈與嗎?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

  1、當房產不屬于共同夫妻財產時,擁有者將房產過戶給對方的行為就屬于贈與。

  2、當房產一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時,此時就屬于贈與擁有的那部分。

  3、當離婚時,分割屬于共同財產的房產,一方用錢購買另一方擁有或者全部擁有的部分,而過戶的行為就不屬于贈與。

  因為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離婚時,一方將房屋過給對方的行為屬不屬于贈與得分情況,贈與是指無償的行為,一旦屬于有償的則不屬于贈與,只有無償的將自己的財產給與對方才屬于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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