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家暴如何申請人身保護?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7-08-10
摘要:我們都很清楚,家庭暴力不利于家庭的和睦相處,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遭受到家庭暴力時該怎么處理呢?能否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措施有哪些?向哪個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什么時候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申請人身保護措施需要什么條件呢?下文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解答。
1、遭受到家庭暴力該怎么處理?
答:一定要及時報警和就診,報警記錄和病歷都是將來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其次,可以向當地居委會、婦聯、親友求助,便于佐證家庭暴力事實。根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居委會、婦聯、派出所均有義務保護受害者。一旦報警,派出所必須出警并進行調查。
2、能否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答:可以。
3、人身保護措施有哪些?
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下保護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向哪個法院申請人身保護?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什么時候可以申請人身保護措施?
答: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起訴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6、申請人身保護措施需要什么條件?
答: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申請人是受害人(特殊情況可由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
第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