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龍鳳胎,監護權屬于誰?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6-08-08
婚后未能孕育的夫婦兩人求子心切,想方設法找來卵子然后再“借腹”代孕生了一對龍鳳胎。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一雙兒女才滿三歲,孩子的父親卻突然罹患疾病離世,為此,在公公婆婆和兒媳之間爆發了一場爭奪孩子監護權的訴訟“大戰”。撫養孩子多年的媽媽并無血緣關系,有血緣關系的祖父母已經年邁難以承擔起撫養孩子的重擔,還有隱沒在案件背后分別提供卵子和生育孩子的兩個“媽媽”的身份關系……,這場纏繞著親情、血緣、倫理的訴訟甫一發動就注定不會簡單。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終審宣判,判決對祖父母要求擔任孩子監護人并進行撫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再婚夫婦“借腹”生下龍鳳胎
高俊是老高夫婦兩人唯一的兒子。2007年4月28日,高俊在經歷了兩段失敗的婚姻后與同樣離婚的李琳登記結婚?;楹?,李琳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主動提出希望撫養與丈夫有血緣關系的子女。經過商量,兩人決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圓夢”。他們通過網上找到一家代孕公司,購買了他人的卵子,并由高俊提供精子,通過體外授精聯合胚胎移植技術,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雖然前后共花費了數十萬元,但高俊、李琳終于在2011年2月13日如愿獲得了一對可愛的龍鳳雙胞胎小清和小詩。
男方死亡公婆兒媳爭奪監護權
然而禍福無常。2014年2月,高俊因急性胰腺炎經搶救醫治無效突然離世。突如其來的變故在讓兩個孩子失去父親的同時,也讓高俊的父母和妻子之間因為孩子產生了無法調和的矛盾。12月29日,老高夫婦將李琳訴至法院,雙方為接下來孩子的監護撫養問題對簿公堂。老高夫婦訴稱,兒子高俊是兩個孩子的生父,但李琳與孩子無親生血緣關系,故要求由其夫婦取得兩個孩子的監護權。為證明自己的撫養能力,老高夫婦還拿出了一份居住在美國的女兒出具的承諾,證明女兒愿意協助他們撫養兩個孩子。李琳則堅決不同意老人的訴請,稱:“兩個孩子一直是我在撫養,應推定為我和高俊的婚生子女。如果無法認定為婚生子女,那他們自出生之日起便與我共同生活,亦形成事實收養關系。” 李琳的訴訟代理人也辯稱,如法院無法認定小清、小詩為高俊與李琳的婚生子女或事實收養子女,那么在無法確定生母是否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下,也應駁回原告老高夫婦要求成為監護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審理中,法院委托權威機構進行DNA鑒定,結論為:不排除高俊父母與小清、小詩之間存在祖孫親緣關系,可以排除李琳為小清、小詩的生物學母親。2015年7月29日,一審以李琳與小清、小詩之間欠缺法定的必備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養關系,以及代孕行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琳與小清、小詩不構成擬制血親關系等為由,判決小清、小詩由原告老高夫婦監護,李琳將小清、小詩交由兩原告撫養。
二審認定監護權歸屬撫養母親
一審判決后,李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訴。2015年11月16日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上訴案件,庭審中雙方圍繞著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認定,李琳與小清、小詩是否成立擬制血親關系,小清、小詩的監護權歸屬問題等爭議焦點展開了激辯。李琳當庭稱:“如果獲得孩子的監護權,我將以自己的能力撫養,并同意法院將兩名孩子繼承所得的財產凍結,等孩子年滿十八周歲之后再給孩子。”李琳還表示,如其取得兩名孩子的監護權,會同意公公婆婆探望孩子。但這一番表態并不為老高夫婦所接受,他們始終堅持要求取得兩個孩子的監護權。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小清、小詩是李琳與高俊結婚后,由高俊與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屬于締結婚姻關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兩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隨高俊、李琳夫婦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高俊去世后又隨李琳共同生活達兩年,李琳與小清、小詩已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其權利義務適用婚姻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而作為祖父母的老高夫婦,監護順序在李琳之后,故其提起監護權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從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考慮,由李琳取得監護權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老高夫婦的原審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連線法官■
代孕衍生法律關系待厘清
該案主審法官說,代孕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認定具有一定的復雜性,關系到代孕目的的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代孕所生子女的權益保護等,更需考慮到公眾基于傳統的倫理觀念、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目前,我國法律對此缺乏相關規定,理論上主要有血緣說、分娩說、契約說(或稱人工生殖目的說)、子女利益最佳說之四種學說。我們認為,“分娩說”符合傳統民法中“分娩者為母”的認定原則,亦與其他兩種人工生殖方式中的親子關系認定標準相同,且符合我國傳統的倫理原則及價值觀念。另外,“分娩者為母”的認定原則亦與我國目前對代孕行為的禁止立場相一致。由此認定,本案中作為代孕所生子女,其法律上的親生母親應根據“分娩者為母”原則認定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則為具有血緣關系的高俊。由于高俊與代孕者之間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故所生子女當屬非婚生子女。
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子女范圍不應僅限于婚生子女,亦應包括非婚生子女。而婚姻法在區分直系姻親和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時,是以是否存在撫養教育的事實作為衡量標準的,至于子女的出生時間在締結婚姻之前還是之后,并非認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實質要件。五年來李琳已完全將兩名孩子視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為一名母親對孩子的撫養、保護、教育、照顧等諸項義務,故應認定雙方之間已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這一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一旦形成,并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故高俊的死亡并不能使李琳與兩名孩子之間已存在的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終止。
法官強調,無論對非法代孕行為如何否定與譴責,代孕所生子女當屬無辜,其合法權益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應給予一體同等保護。根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從雙方的監護能力、孩子對生活環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結構完整性對孩子的影響等各方面考慮,監護權歸李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據此認定,小清、小詩的監護權應歸于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