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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車禍去世“妻女”無權求償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6-08-08

  一起交通事故讓李敏原本幸福的家“散”了。丈夫不幸離世,她在索賠的過程中卻被告知:她與“丈夫”非夫妻,與“女兒”非母女。這是怎么回事?

  案情介紹:

  2015年6月22日,新疆兵團第四師61團職工張軍搭乘朋友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回家,途中與一輛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張軍頭部著地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當地交管部門認定,雙方駕駛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出事后,張軍的妻子李敏帶著女兒小麗來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人民法院,將兩名肇事司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7萬余元。

  然而,在案件審理期間出現了新問題,李敏母女因無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與張軍是夫妻關系和父女關系,面臨敗訴的結果。

  原來,早在1993年,張軍收養了女兒小麗,2001年他和李敏又組建了家庭,一家三口生活得很幸福。他們以為日子會這樣一直平靜地過下去,所以既沒有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也沒有到相關部門辦收養手續。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如果李敏不能證明與張軍的婚姻關系、與小麗的收養關系均為合法,母女倆便無權向肇事者主張權利。

  在法官耐心解釋下,李敏和女兒選擇了撤訴。

  ■以案釋法

  結婚收養程序合法方享權利

  “我們在一起生活了14年,怎么會不是夫妻啊?”李敏很難理解。那么,李敏一家錯在了哪里?

  該案主審法官向《法制日報》記者解釋稱,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國是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但在此之后我國將婚姻登記作為婚姻有效的必備條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為同居關系。

  李敏與張軍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4年,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屬于事實婚姻,屬同居關系。既然兩人之間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李敏也就不是張軍的配偶。在張軍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李敏無權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肇事者主張賠償權利。

  那么,張軍早在1993年就收養了小麗,為何收養關系也無效?

  法官說,我國收養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修正,根據該法規定,男性收養女性棄嬰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兩者年齡相差在四十周歲以上,二是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張軍與小麗年齡相差30歲,小麗是棄嬰,但張軍在收養后一直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這違反了法律規定,其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該法官說。

  張軍、李敏與小麗沒有形成法律上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小麗自然無權向肇事者主張賠償權利。針對此案,該案主審法官提醒,行為人之間的一切民事關系都應該以法律為準繩,否則最終受傷害的是自己。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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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樂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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