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欲改孩子姓名需父母同意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6-08-08
在虎丘法院近日審結的另一起兩孩家庭離婚糾紛中,雙方經過協商,最后兩人離婚時各自撫養了一個孩子。張某(男方)和錢某(女方)是雙獨家庭,當初結婚的時候他們約定“兩家合一家”,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大的隨父姓,小的隨母姓。
婚后張某和錢某生育了一個女兒,又有了一個兒子,本來子女成雙是好事,可是張某家卻覺得兩個孩子中男孩姓了女方姓不合適,雙方父母也因為這個問題起了爭執,直到最后導致張某和錢某通過訴訟結束婚姻。
法官了解到,因大女兒跟父親姓 在虎丘法院近日審結的另一起兩孩家庭離婚糾紛中,雙方經過協商,最后兩人離婚時各自撫養了一個孩子。張某(男方)和錢某(女方)是雙獨家庭,當初結婚的時候他們約定“兩家合一家”,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大的隨父姓,小的隨母姓。
婚后張某和錢某生育了一個女兒,又有了一個兒子,本來子女成雙是好事,可是張某家卻覺得兩個孩子中男孩姓了女方姓不合適,雙方父母也因為這個問題起了爭執,直到最后導致張某和錢某通過訴訟結束婚姻。
法官了解到,因大女兒跟父親姓,這個孩子的接送上學都是由爺爺奶奶負責的,男方父母付出了較多心血,而小兒子因為還不滿兩歲,基本都是由錢某和錢某父母在出力照顧,兩個孩子一同生活在一起的時間并不長。
經法官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錢某離婚后,張某撫養大女兒,錢某撫養小兒子,雙方不再更改孩子姓名。
■法官點評
法官庭后表示,雖然張某曾提出要撫養兒子并要求兩個孩子跟他姓,但是姓名權是公民自身權利,未成年子女改名字要雙方父母同意,而在錢某不同意的情況下,再加上小兒子未滿兩周歲,本身對母親照顧的依賴更大,又長期隨母親生活,不宜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便對張某及其家人做了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如上的調解協議。
法官指出,離婚時孩子的健康成長環境,以及孩子平時的生活學習方式是考慮撫養權歸屬的主要因素和基本原則,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在父母離婚時一般隨女方生活,而父母對孩子的撫養權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予以確認。這個孩子的接送上學都是由爺爺奶奶負責的,男方父母付出了較多心血,而小兒子因為還不滿兩歲,基本都是由錢某和錢某父母在出力照顧,兩個孩子一同生活在一起的時間并不長。
經法官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錢某離婚后,張某撫養大女兒,錢某撫養小兒子,雙方不再更改孩子姓名。
■法官點評
法官庭后表示,雖然張某曾提出要撫養兒子并要求兩個孩子跟他姓,但是姓名權是公民自身權利,未成年子女改名字要雙方父母同意,而在錢某不同意的情況下,再加上小兒子未滿兩周歲,本身對母親照顧的依賴更大,又長期隨母親生活,不宜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便對張某及其家人做了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如上的調解協議。
法官指出,離婚時孩子的健康成長環境,以及孩子平時的生活學習方式是考慮撫養權歸屬的主要因素和基本原則,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在父母離婚時一般隨女方生活,而父母對孩子的撫養權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予以確認。